×
登录后即可收藏
您还未登录,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
政策法规 /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《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...

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《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》的通知

津财综〔2019〕48号
2019-06-18

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《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》的通知

津财综〔2019〕48号

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:

现将《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9〕46号)转发给你局,并结合我市实际,提出如下补充意见,请一并贯彻执行。

一、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,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,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%减征。

二、请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政策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征收,切实落实好国家减税降费相关政策。

附件: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

2019年6月18日

(此件主动公开)

附件:

  • 1906271619284622045.pdf
立即登录